(2015)昆刑执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谷存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谷存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昆刑执字第1019号 罪犯李谷存,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三月十五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谷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安宁监狱于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李谷存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谷存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谷存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谷存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 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 二○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佳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