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庄成功与杨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成功,杨红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541号原告庄成功,男,汉族,现年68岁。被告杨红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成功诉被告杨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成功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81元,此款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已向本院交清。审判员 杨 卫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曾庆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