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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2-20

案件名称

陈玲英与江西井冈山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玲英;江西井冈山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丽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井民初字第2号原告陈玲英。被告江西井冈山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江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丽春。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2年,并约定了利息。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100000元的收条。借款期限内,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利息。现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江西井冈山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丽春所借原告陈玲英100000元,于2015年8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陈玲英30000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归还原告陈玲英30000元,剩余40000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全部付清;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4年6月5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时止;二、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江西井冈山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丽春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本调解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被执行人未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判员  贺香庭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海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