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刑初字第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陈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刑初字第007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4)1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网上发布以提供裸聊、小姐服务为诱,骗被害人汇款,在被害人汇款后,又以退款需要工本费、保证金、担保费等为由继续让被害人汇款,分别骗取被害人宋某人民币9079元、骆某人民币673元、叶某人民币50元,共计人民币9802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宋某、骆某、叶某的陈述、三名被害人向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的支付宝账户汇款的交易记录、被告人陈某某作案用的电脑及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退赔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沭阳游戏网上发布消息,并提供其QQ号码作为联系方式,以提供裸聊、小姐上门服务等虚假内容为诱饵,骗被害人向其提供的支付宝账户内汇款,在被害人汇款后,迟迟未按约定提供服务,在被害人要求退款时,又以退款需要工本费、保证金、担保费等为由继续让被害人汇款。在沭阳县境内分别骗取被害人宋某人民币9079元、骆某人民币673元、叶某人民币50元,共计人民币9802元。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赔了被害人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079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且均具有证据证明效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其以虚假内容为诱在互联网上发布消息骗取他人汇款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该供述得到了被害人宋某、骆某、叶某的陈述、三名被害人向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的支付宝账户汇款的交易记录、被告人陈某某作案用的电脑及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了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陈某某的归案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无前科劣迹证明”,证明了被告人陈某某无前科劣迹。公安机关出具的“发还物品清单”,证明了被告人陈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宋某全部经济损失。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服务信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主动汇款,骗取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在互联网上发布违背公序良俗的虚假信息作为欺诈手段,其行为较为恶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二月五日起至二○一五年三月四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骆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六百七十三元、退赔被害人叶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金波代理审判员  周 妮人民陪审员  汪金殿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杜宏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