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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执恢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余云林与大冶市昌冶矿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云林,大冶市昌冶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恢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余云林,男,1965年10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大冶市昌冶矿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鄂大冶执字第0071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大冶市昌冶矿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5065元,因被执行人大冶市昌冶矿业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余云林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了全部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大冶市昌冶矿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1506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郑正锐审判员  许馨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程海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