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城法执字第3768号-4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佛山市英纬宝经贸有限公司、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周泽强、周锦豪,张美凤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佛山市英纬宝经贸有限公司,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周泽强,周锦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城法执字第3768号-4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负责人钟晓华。被执行人佛山市英纬宝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周泽强。被执行人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泽旭。被执行人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雷。被执行人周泽强。被执行人周锦豪,男,1984年9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佛山市英纬宝经贸有限公司、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周泽强、周锦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城法民三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佛山市英纬宝经贸有限公司应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150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3年5月20日的利息为122449.46元;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21500000元为本金,罚息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付,合同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上浮15%)、律师费300000元;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周泽强、周锦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周泽强、周锦豪承担连带债务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3000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对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六都镇黄湾江滨路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云县府国用(2011)第000128号]在最高额抵押400272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共156412元,由上述被执行人负担。因佛山市英纬宝经贸有限公司、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周泽强、周锦豪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在诉讼阶段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云安县安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云安县六都镇黄湾江滨路的土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组织评估拍卖。经三次拍卖后均流拍,暂时无法处理。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另案处理中。另,本院经向金融、车管、房管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佛城法执字第3768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育生审判员 郑泽坚审判员 赵昌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毛晓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