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城民申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大安市舍力镇庆生村曲才等24名村民代表与王国平农业承包合同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大安市舍力镇庆生村曲才等24名村民代表,王国平,大安市舍力镇庆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城民申字第29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大安市舍力镇庆生村曲才等24名村民代表。诉讼代表人:曲才,男,汉族,1971年6月2日生,农民,现住大安市。诉讼代表人:张志国,男,1969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国平,男,汉族,1965年10月21日生,工人,现住大安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安市舍力镇庆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曲才,系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大安市舍力镇庆生村曲才等24名村民代表(以下简称“庆生村村民代表”)因被申请人王国平与被申请人大安市舍力镇庆生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白民一终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庆生村村民代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5次会议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李光宇审判员 石 山审判员 杨剑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姚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