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邱林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林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上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上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林,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于上高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上高县。2012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上高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林犯强奸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晏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31日8时许,被告人邱林到上高县锦华小区被害人廖某家中,提出与廖某复婚遭拒绝后,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廖某发生了性关系。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指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邱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有关强奸罪的规定,且具有《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邱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1日8时许,被告人邱林窜至上高县锦华小区前妻廖某家中,提出要和廖某复婚,遭拒绝后又要求廖某与他一起去浙江打工,仍遭拒绝。争吵几句后邱林打了廖某一耳光,要廖某归还打麻将输的钱。又将廖某抱进卧室,打了廖某臀部后扒下廖某裤子,在廖某手推、脚踢、扭动躯体阻止的情况下,强行与廖某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邱林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自动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廖某陈述,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上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2】东刑初字第879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林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林投案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邱林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林致被害人轻微伤,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徐 威人民陪审员 王小平人民陪审员 高景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朱雯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