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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藁民初字第03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张立君与葛庆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君,葛庆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藁民初字第03479号原告张立君,农民。被告葛庆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君诉被告葛庆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君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张立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25元,由原告张立君负担。审 判 长  张 卿审 判 员  文 斌人民陪审员  成兵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德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