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牛涛与阮国喜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涛,阮国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牛涛,男,1987年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艺,阿克苏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阮国喜,男,1957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涛与被告阮国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立案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解除买卖合同,且被告自愿返还原告定金11000元,双方解决了纠纷。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由原告牛涛负担。审判员 邹胜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何明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