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调确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庄效宁、郝红岩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庄效宁,郝红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101号申请人:庄效宁,女,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申请人:郝红岩,女,1978年3月8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申请人庄效宁、郝红岩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庄效宁、郝红岩之间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2月5日经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郝红岩代表父亲郝德录归还于2013年8月2日借庄效宁款贰仟元整,于2015年2月5日履行;二、因庄效宁对郝德录协助装修购买材料不满意,现郝红岩代表父亲郝德录补偿庄效宁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于2015年2月5日履行;;三、庄效宁与郝德录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因庄效宁对郝德录协助装修时购买材料不满产生的纠纷已全部了结,双方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胡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