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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孙堪进犯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堪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121号罪犯孙堪进,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徐闻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2)湛徐法少刑重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堪进犯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孙堪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八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堪进有前科1次,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嘉奖。广东省茂名监狱医院参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评定该犯为“肢体残疾三级”罪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罪犯病残认定审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堪进属残疾罪犯,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堪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志平审 判 员  张 虹代理审判员  龙俊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