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威环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侯艳芹与王胜利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侯艳芹;王胜利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威环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侯艳芹,女。被执行人王胜利,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威商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投资款及利息等19860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1)威商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209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丛东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