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四终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亮与韩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亮,韩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四终字第000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亮。委托代理人:苏华东。委托代理人:周晓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义。委托代理人:梁永安。上诉人刘亮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1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12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郭学彦审 判 员 杨彦龙(代)审判员孙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秦林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