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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中法民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孔祥武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孔祥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民监字第4号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法定代表人梁建国,职务行长。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孔祥武,住青冈县。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法定代表人何海成,职务行长。原审原告孔祥武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31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的上诉。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审 判 长  姜再民审 判 员  赵 明代理审判员  杨晓涵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子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