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二终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肖文学与王学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学文,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文学,农民。上诉人王学文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2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学文于二0一五年二月五向本院提交了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学文向本院提交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学文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38元减半收取1069元,由上诉人王学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娟代理审判员 何亚威代理审判员 王明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孙雪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