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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商终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李乃峰与徐州新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新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李乃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商终字第007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新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丰县西环路北首电动车产业园。法定代表人茌松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新,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乃峰。委托代理人李昌博。上诉人徐州新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乃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4)丰商初字第0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徐州新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州新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州新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950元,减半收取4475元,由上诉人徐州新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昭玖审 判 员  李清爱代理审判员  汪佩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思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