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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甲,应某,张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甲,住台州市黄岩区。系本案被害人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某,住台州市黄岩区。系本案被害人之母,又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人张某甲,农民,住富源县。2014年10月3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辩护人陈莉,浙江中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甲、应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某,被告人张某甲及台州市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陈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5日晚,被告人张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载有李某的备案登记号为“椒江d69051”号二轮燃油车(属普通二轮摩托车),自台州市黄岩区原劳动力市场驶往黄岩区东城街道双浦村方向。当晚22时39分许,自西往东途经325省道14km+186m(即黄岩永高公司对出路段)处时,因其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且未注意前方安全,与对方向彭某乙(无机动车驾驶证,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驾驶的备案登记号为“椒江h62106”的二轮助力车(属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彭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弃车逃离。被告人张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2014年10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查明,彭某甲、应某系被害人彭某乙的父母,育有二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甲、应某起诉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彭某乙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3503.5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3221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8200元,丧葬费22256.5元、家属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1000元,按上述费用总额的70%的赔付比例计算)。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张某乙、范某、应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车辆鉴定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接警单,视听资料——监控光盘,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提交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及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燃油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因车速过快,遇险时未采取措施,以致造成一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并负事故的主要以上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无违法犯罪前科,受害人有一定过错等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并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使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应当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民事赔偿要求,其合法、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二、被告人张某甲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甲、应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三十万三千元。(上述款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钟兴华人民陪审员  颜荷芳人民陪审员  章正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符晓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