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刘圣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刘圣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36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负责人:金滔。委托代理人:范永俊,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燕飞,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圣志,电话:。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被告刘圣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圣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撤回对被告刘圣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4.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负担(此款已缴纳)。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