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商初字第2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合力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合力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案由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商初字第2497号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合力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凤凰泾村,组织机构代码75143765-X。法定代表人宁晓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道松、章敏,江苏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0827908-9。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荣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83813148-5。负责人沈屏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瑶。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合力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4元,减半收取697元,由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合力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