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田海波与黄鸣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海波,黄鸣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田海波。被执行人黄鸣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黄鸣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鸣岐的银行存款七万八千五百七十二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任洪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武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