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田海波与黄鸣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海波,黄鸣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田海波。被执行人黄鸣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黄鸣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鸣岐的银行存款七万八千五百七十二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任洪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武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