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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浙江兰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好邻居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兰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浙江好邻居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9号原告:浙江兰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正秋。委托代理人:蒋晓航(特别授权)。被告:浙江好邻居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兰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好邻居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兰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兰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胡晓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邹小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