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重庆红蜻蜓君惠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与敖桂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红蜻蜓君惠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敖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002号原告重庆红蜻蜓君惠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双石街B段,组织机构代码:55200329-3。法定代表人尹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庆波,员工。被告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红蜻蜓君惠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敖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红蜻蜓君惠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红蜻蜓君惠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红蜻蜓君惠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4元,本院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重庆红蜻蜓君惠粮油有限责任公司137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一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学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