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林民初字第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桂銮与谢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銮,谢学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法林民初字第0015号原告张桂銮。被告谢学武。原告张桂銮与被告谢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雷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桂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学武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桂銮诉称,2009年11月份被告在苏州昆山承包单位食堂,因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考虑双方系熟人关系当即借给被告20000元,被告当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款被告总借故不还,至今分文未付。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谢学武归还借款20000元。被告谢学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9日,被告谢学武立据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条据注明:“借到(条)今借条张桂銮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借款人:谢学武2009.11.9”。后被告谢学武未按约还款,原告多次索款未果,遂引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谢学武所立的借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保护,对原告要求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谢学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对相关证据予以质证,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综上,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学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桂銮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谢学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单位: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审判员 王雷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童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