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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强与被告孙强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孙强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600号原告张强,住大连市。被告孙强,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与被告孙强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0元,退回原告500元。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于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