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2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丁春柳与杨进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春柳,杨进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2079号原告丁春柳,男,汉族,1974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代理人陈健珍,系广东华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进强,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交通事故各项损害赔偿款合计42500.4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进强没有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8日7时25分,被告杨进强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制动不良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戴芝帝内衣厂路段北往南方向行驶,行至盐步戴芝帝内衣厂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前方碰撞站着的行人原告丁春柳,造成原告丁春柳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杨进强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丁春柳不负事故的责任。2014年7月24日,本院作出(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216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进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佛山市南海区第七人民医院治疗,住院27天,被诊断为:左膝外侧半月板损伤;左耳廓及外耳道裂伤;左耳慢性中耳乳突炎;右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出院医嘱:出院后全休息一个月等。原告确认被告杨进强支付了医疗费14649.9元。门诊期间,原告自行支付了医疗费3567.1元,医嘱休息39天。原告在事故发生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684.58元。被告杨进强驾驶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在事故发生时没有参投机动车辆保险。原告因本起事故所致各项损失合共27747.76元(详见附表)。本院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由于被告杨进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其驾驶的肇事车辆没有参投机动车辆保险,故对于原告的损失27747.76元,应由被告杨进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综上,原告在本案中尚应得的赔偿款总额为27747.76元。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杨进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进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7747.76元予原告丁春柳。二、驳回原告丁春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结案,案件受理费862.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丁春柳负担299.4元,被告杨进强负担563.11元。被告负担的份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再谊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人民陪审员 谭翠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珈莹附表:损失项目原告主张本院认定及理由医疗费3567.10元3567.10元(根据病历材料及医疗费票据等予以确认;已扣减被告垫付的部分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2700元(100元/天×住院27天)营养费2000元800元(酌定)护理费7500元1890元(一般护理标准70元/天×27天;根据原告提供的银行明细,原告住院期间,其配偶的收入并没有减少,故对于原告主张按7500元/月的标准计算护理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误工费22633.33元18190.66元(5684.58元/月÷30天/月×96天,误工时间为住院时间27天及医嘱全休69天)交通费1000元600元(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合计42500.43元27747.76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