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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关守华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关守华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59号罪犯关守华,现于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2009)闵刑初字第150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关守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2月2日投入上海市新收犯监狱服刑,2010年3月30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2013年10月18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25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5年7月6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4年7月份,累计积分151分,折抵记功1次,表扬2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关守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不变。(刑期至2015年3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