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一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楚萍与刘桂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萍,刘桂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一初字第494号原告楚萍,住济南市。被告刘桂英,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楼文超,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楚萍与被告刘桂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楚萍于2015年2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楚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楚萍负担。审 判 长 王 善代理审判员 韩 峰人民陪审员 张士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郝慧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