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执裁字第0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匡祥秀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宏申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祥秀,西安市宏申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1258号申请执行人匡祥秀,女,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宏申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匡祥秀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宏申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我院(2014)莲民初字第017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7366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到庭后,经当庭核实,张新承认伪造委托书参加诉讼、出具名仕调解书的事实。张新同意由其个人承担还款责任。现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177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闫佩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