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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杨需要与孙振录、河南京御尚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需要,孙振录,河南京御尚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杨需要,男,1958年10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孙振录,男,1958年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京御尚城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巩民初字第42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孙振录、河南京御尚城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振录、河南京御尚城置业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孙振录、河南京御尚城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振录、河南京御尚城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六十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猛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