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973-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神舟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与胡艳飞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神舟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花吉祥,胡艳飞,邹利斌,王潘力,王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973-9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神舟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雪岗工业区新天下工业城1号楼4楼东座C区。法定代表人吴海军,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琳,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花吉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艳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利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潘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光。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传枝,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神舟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舟电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花吉祥、胡艳飞、邹利斌、王潘力、王光劳动争议五案,上诉人神舟电脑公司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791-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973案]上诉人神舟电脑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二、判决神舟电脑公司不应向花吉祥支付经济补偿金;三、判决原审法院在支付未休午休假工资计算方式有误;四、判决神舟电脑公司不应向花吉祥支付律师费;五、判决花吉祥承担本案诉讼费。[974案]上诉人神舟电脑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二、判决神舟电脑公司不应向胡艳飞支付经济补偿金;三、判决原审法院在支付未休午休假工资计算方式有误;四、判决神舟电脑公司不应向胡艳飞支付律师费;五、判决胡艳飞承担本案诉讼费。[975案]上诉人神舟电脑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二、判决神舟电脑公司不应向邹利斌支付经济补偿金;三、判决原审法院在支付未休午休假工资计算方式有误;四、判决神舟电脑公司不应向邹利斌支付律师费;五、判决邹利斌承担本案诉讼费。[976案]上诉人神舟电脑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二、判决神舟电脑公司不应向王潘力支付经济补偿金;三、判决原审法院在支付未休午休假工资计算方式有误;四、判决神舟电脑公司不应向王潘力支付律师费;五、判决王潘力承担本案诉讼费。[977案]上诉人神舟电脑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二、判决神舟电脑公司不应向王光支付经济补偿金;三、判决原审法院在支付未休午休假工资计算方式有误;四、判决神舟电脑公司不应向王光支付律师费;五、判决王光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神舟电脑公司和花吉祥、胡艳飞、邹利斌、王潘力、王光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依法属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双方的合法权利都应依法得到保护和约束。神舟电脑公司在未经协商及无证据表明神舟电脑公司已经尽到告知义务的前提下,擅自降低花吉祥等5人工资标准,取消了花吉祥等5人原有的技术、工龄及住房补贴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花吉祥等5人依法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神舟电脑公司主张花吉祥等5人无故旷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故神舟电脑公司依法应支付花吉祥等5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原审对此处理妥当,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花吉祥、胡艳飞、邹利斌、王光入职满一年未满十年,每年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为5天。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神舟电脑公司每年春节安排花吉祥等4人休年休假2天,共计休年休假6天,神舟电脑公司应支付花吉祥等4人年休假工资,原审对此处理妥当,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原审按照花吉祥等5人的胜诉比例,确定神舟电脑公司支付花吉祥等5人律师费,原审对此处理妥当,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神舟电脑公司的上诉主张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神舟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慎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