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民一终字第0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任少国、师亚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任少国,师亚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一终字第0144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童光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怀畅,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杰,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任少国,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师亚军,住安徽省界首市。上诉人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少国、师亚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0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煌公司委托代理人史怀畅、吴杰,被上诉人任少国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师亚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07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郭 阳审 判 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姚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汤小宇(代)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