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嘉盐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浙江博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一佳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博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盐催字第9号申请人:浙江博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武原工业园金星区一星路*号。法定代表人:陈一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红美。申请人浙江博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汇票一份,该汇票的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30日,出票行为浙江海盐武原信用社,号码为91000041/11477521,票面金额为40000元,申请人为浙江博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湖北设备工程招标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博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燕芬审判员  徐闻利审判员  徐云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陆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