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一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温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244号原告:温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温某负担。审判员 张明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梁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