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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金维珍与戴坤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1号原告金维珍。被告戴坤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维珍诉被告戴坤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维珍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邹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培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