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李彦仓与高平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仓,高某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39号原告:李某仓,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仓与被告高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巧英在规定的预缴案件受理费的期限内未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或者免缴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仓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益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朱浩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