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法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李亚峰与田应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峰,田应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法民初字第159号原告李亚峰,男,生于1975年2月17日,汉族,山西省临汾市人,初中文化,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金殿镇金殿村233号。被告田应德,男,生于1979年3月20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余庆县小腮镇桂花村两河口组7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峰诉被告田应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峰于2015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亚峰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李亚峰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云琴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雪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