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 李纪奎申请执行吴新颜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纪奎,吴新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李纪奎,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新���,女,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确民初字第013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吴新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新颜于执行通知书送达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李纪奎的子女抚养费2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新颜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新颜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新颜在银行的存款2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金良审判员 唐建利审判员 张冬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康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