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孙铭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铭,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423号原告:孙铭,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2853236-8。法定代表人:李国宏,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贺,临泉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铭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铭负担。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范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