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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执字第3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河南中亨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中亨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357-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中亨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明钰,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立,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郑斌,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郑民一终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四百三十万六千零五十六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四百三十万六千零五十六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审 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代) 张凯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