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朱秀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铜陵市凯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195号申请执行人朱某,女。住本区。被执行人铜陵市凯天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6791756-2。法定代表人赛某,负责人。上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2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铜陵市凯天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铜陵市凯天贸易有限公司存款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