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曾某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98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廖惠忠、朱永坤,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智绵、被告人曾某及其辩护人廖惠忠、朱永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3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曾某在任龙海市豪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车间工人时,未按要求对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一根断裂的PVC管进行维修,而用弯管将流经断裂处的未经处理的含重金属废水(总铬浓度为1260毫克/升)直接排入该公司污水排放口,继而排入至九龙江北溪。当日17时许,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执法人员到龙海市豪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采样监测,该公司污水总排入口外排水总铬浓度为8.70毫克/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7.7倍,严重污染环境。2014年5月19日,曾某自动到自动到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投案。在本案审理中,被告人曾某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缴纳生态修复基金10万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郭某、陈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调查取证的说明、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案件移送函;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的发破案报告、归案经过;曾某的户籍证明、缴费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排放含铬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曾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曾某能缴纳生态修复基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曾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以采纳。综合曾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对曾某可宣告缓刑,但曾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闽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郑 潇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第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一)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