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6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杨均厚与袁同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6899号原告杨均厚。委托代理人朱秀芳。被告袁同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均厚诉被告袁同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均厚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顾锦华代理审判员 杨 蕾人民陪审员 许富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