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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叶忠东与朱晓东、徐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忠东,朱晓东,徐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042号原告叶忠东。委托代理人胡瑜,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晓东。被告徐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忠东诉被告朱晓东、徐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忠东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叶忠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忠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叶忠东负担。审判员  陈立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