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叶忠东与朱晓东、徐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忠东,朱晓东,徐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042号原告叶忠东。委托代理人胡瑜,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晓东。被告徐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忠东诉被告朱晓东、徐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忠东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叶忠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忠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叶忠东负担。审判员 陈立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