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崔纳新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纳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古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纳新,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于唐山市古冶区,汉族,初中文化,开滦林西矿社区工人,现住唐山市古冶区林西府西里南工房**楼2门**号。2014年9月1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古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纳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纳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7日下午,被告人崔纳新向王家宝(已判决)提供冰毒一袋供其贩卖,当天下午王家宝以400元价格将此冰毒卖给李伟,经鉴定,该冰毒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重0.78克。2014年4月26日下午,崔纳新向王家宝提供冰毒十袋供其贩卖,同月27日下午王家宝以4000元价格将此冰毒卖给李伟时,王家宝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该冰毒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重8.66克。崔纳新于2014年9月16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崔纳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王家宝、刘振强、李伟的证言材料;扣押决定书、清单;冰毒照片;抓获材料;辨认笔录;理化检验报告;在逃人员信息表;被告人崔纳新的供述材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纳新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崔纳新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纳新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纳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郝明红审 判 员 胡 琪人民陪审员 王美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蒋晓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