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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法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2015)海法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李溢来与被执行人黄冲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溢来,黄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李溢来。委托代理人陈华,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代懋,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黄冲。申请执行人李溢来与被执行人黄冲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海商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黄冲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冲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275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晓明审 判 员  蒋有益代理审判员  谢媛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天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