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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姚南与杨福银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南,杨福银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1205号原告姚南,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杨福银,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南诉被告杨福银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南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姚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南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姚南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蓝世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泽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