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龙执恢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沈葆久、沈天鹏等与钟耀村、古倾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执恢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沈葆久。申请执行人沈天鹏。申请执行人王翠娥。申请执行人沈天翔。被执行人钟耀村。被执行人古倾同。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民三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钟耀村、古倾同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龙华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创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