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赵彦芳与王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07号原告赵某某。被告王某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在庭审前原告以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琳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彦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