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311号原告胡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立峰,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